近日,上海金融法院就一起私募基金投资纠纷作出(2025)沪74民终1838号终审判决,驳回投资者沈某的全部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此前,沈某因投资的“朝阳鸿逸1号证券投资基金”净值大幅下跌,将基金管理人上海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(下称“向日葵投资”)、代销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长江证券”)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101万元投资本金及相关费用,历经一审、二审,其诉讼请求均未获法院支持。
案涉“朝阳鸿逸1号证券投资基金”成立于2015年4月27日,同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下称“中基协”)完成备案,产品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,管理人为向日葵投资,基金运作状态为提前清算。中基协公示信息显示,该基金无托管人,信息披露相关月报、季报、年报均基本按时完成披露。2015年4月14日,投资者沈某通过长江证券认购该基金,投资本金101万元,对应持有基金份额1000161.6份,持仓...
根据披露,该基金成立后净值持续波动下跌。2020年3月2日,案涉基金单位净值为0.59。2020年7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,案涉基金单位净值为0.62至0.8之间。2021年12月31日,案涉基金单位净值为0.4。
截至案件审理阶段,基金单位净值已跌至0.02元,沈某持有的份额对应资产金额仅余20003.23元,本金亏损幅度超98%。
根据中基协公示信息,向日葵投资成立于2007年4月5日,2014年12月24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,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。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均为5000万元,企业性质为内资机构,法定代表人、会员代表均为郭慧,实际控制人为廖冰与郭慧。公司现有高管3名,员工19名。截至信息更新时,该机构管理的基金产品中,正在运作的有23只,延期清算5只,提前清算48只,正常清算产品仅2只。